瑞安市金融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贝博betball网页        金融政策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违法发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信息抄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的行为是首次发生,且认错认罚态度良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返还资金。

  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的,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返还资金。

  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的,超过整改期限仍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未清退资金的。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备案、登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改正。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内及时改正,对第三人未造成额外损害的。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改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

  2.超过整改期限6个月仍未改正,且对第三人造成较大损害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

  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温州)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违反备案义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第一款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借款人也可以将民间借贷合同履约情况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自融资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融资情况书面报告登记部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或者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书面报告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报告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未经备案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借贷行为予以公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募集到资金的,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1.对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处,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七万五千元罚款。

  1.对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处,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十万元罚款,对已募集资金的,处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 主要发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三)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四) 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五) 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提示风险,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已募集的资金,可以责令清退。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已募集的资金,可以责令清退。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集资金额76%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24-05-15 10:13:32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浏览量:24

金融政策

公告公示

京ICP备xxxxx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