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私下兑换外币没回款能以借款为由要求返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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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下找人帮忙兑换外币,对方没有给付对应的外币,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王军法官审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赵某与被告孙某系朋友关系。赵某系韩国留学生。2023年5月5日,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孙某转账1.7万元。该款项的用途为:由赵某以人民币方式转账给孙某,孙某再将款项转账给位于韩国的案外人,案外人再以韩币形式兑换,将韩币转给赵某。孙某认为赵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遂未将上述款项转给案外人,也未退还赵某。赵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孙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万元及利息。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转款的用途为以人民币兑换韩币。因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且孙某已提交证据并抗辩双方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故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应为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转款的用途为私自以人民币兑换韩币,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上述原被告转账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孙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原告赵某主张的该部分款项的利息因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孙某返还赵某1.7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留学生等在国外生活居住的人们,有时候出于节省时间、更快速、避免限额等原因,就会选择私下有偿兑换货币等方式。这种非法兑换货币的行为,属于违法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居间买卖外汇赚取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法律关系,非法兑换外币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法官建议,应选择正规换汇渠道,不要为了贪一时小利而以身试法,不仅可能承担收到假币、被骗等风险,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刑罚。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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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07:30:21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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