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法的渊源在某些领域适当保留了当地原有的法律和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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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非洲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主要有四种,即传统宗教、教、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传统的非洲宗教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与非洲习惯法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固有宗教。其余三种均是后来从外界传入非洲的外来宗教。外来宗教在非洲的传播,随之而来的是外来宗教法律的移植。伊斯兰教法、教会法和印度教法均是典型的宗教法,非洲法律史上曾长期受到这三种宗教法的影响,它们是非洲法的重要渊源。

  教在非洲的传播有两个时期,即公元1-6世纪在埃及、北非、东苏丹和埃塞俄比亚等地区的局部传播时期,以及主要是19世纪以来随新老殖民统治在非洲的广泛传播时期。在前一时期,教会法对非洲习惯法的影响是很不稳定的,即使是在千年教古国埃塞俄比亚,“仍遵守各种各样的习惯”。19世纪以来,教不仅在非洲的沿海地区牢牢地立足,而且已深入到非洲的腹地。

  由于帝国主义列强在非洲利益的冲突和势力的不均衡,也导致了各国教会之间的尖锐竞争,造成了教在英属殖民地新教占优势,而在法属、比属和葡属殖民地天主教居主导地位的分布格局。罗马教廷历来重视天主教会在非洲的活动,进入20世纪后,罗马教廷为了维护其传教利益,支持新老殖义,更加关心非洲天主教会的发展。教皇本笃十五世于1919年发表了《夫至大至圣之任务》通谕,呼吁加强天主教会在非洲殖民地的地位。1926年庇护十一世在《圣教会以往之成绩》通谕中重申了上述呼吁。

  进入20世纪60年代,随着越来越多的非洲殖民地在上获得独立,教在非洲的传播亦步入了一个新时期,即随着教非洲化趋势的发展,教在非洲的地位并未因形势的变化而受到严重损害,更未因欧洲殖民霸权的衰落而退出非洲,反而大大增强了。在实践操作中,最明显的是天主教会的非洲化措施:开始使其仪式适应非洲传统的崇拜仪式;在家庭生活习惯等问题上与当地的习俗相妥协;特别寄希望于吸收非洲人作神职人员使他们成为新政策的支柱。

  这一时期顺应着世界格局和非洲国内政局的新变化和新发展,教呈现出了一派新的特色,即在非洲形成所谓非洲教会和教派,或称“分立的”、“独立的”、“土著的”或“混合的”教会和教派。“非洲化”措施使非洲天主教会更加趋向与非洲传统宗教、传统习俗相结合,并由此使非洲化了的非洲教会法逐渐地深人到非洲广大信徒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婚姻法领域尤为如此。

  印度在公元前6世纪就已同东非进行贸易,莫桑比克沿海的休纳城有相当数量的印度居民和专门停泊印度船只的处所。后来,越来越多的印度移民因宗教信仰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印度人社区,与当地土著居民和平相处。当英国殖民者在东非的肯尼亚、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等地建立殖民统治之后,在英国殖民当局的支持下,印度人在东非的势力不断壮大,特别是肯尼亚修筑铁路,不仅使东非的印度商人不断地从沿海深人到内地,而且也使印度人的人数剧增。

  印度教也随印度移民的到来而传播到南非。印度教法在非洲的历史变迁:第一阶段是前殖民时期印度教法在非洲东海岸与当地土著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的法律共存时期;第二阶段是殖民时期印度教法在东非民地取得属人法的合法地位,从而获得大发展时期;第三阶段是独立后,东部非洲和南非各独立国家对印度教法的整理和在私法方面的吸纳时期。这个历史变迁过程,就反映出作为非洲重要法律渊源的印度教法在非洲的影响。总之,非洲印度教法部分保存了原本意义上的印度教法,并继续发挥了宗教属人法的功能。

  当非洲土著居民皈依伊斯兰教后,他们开始受到了沙里亚法的约束。伊斯兰教法是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的产物,是一种独特的法律传统,因此,它不仅有着不同于世俗法律制度的特征,而且也有着不同于其他宗教法的特征。特别是非洲伊斯兰法,它是伊斯兰教传入非洲后所移植到非洲传统法律文化土壤中的外来法律,因此,它既是正统伊斯兰法的继续,又并不等同于正统伊斯兰法,而具有了新的特点。

  伊斯兰法在非洲适用的地域范围十分广阔,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因此,虽然伊斯兰法原则上不承认任何为自己适应少数阶层情形而对自己的主张作出的让步,但由于受到社会条件的影响,因而造成了伊斯兰法在适用中的多样性,明显地打上了民族、种族和地域的烙印。

  英国对其非洲殖民地实行“间接统治”,在法律移植方面的具体表现是英国殖民者主要采用“间接移植”的方式向非洲输入英国法。英国人首先从自己的法律制度中引申出殖民地的根本法,然后在不违反根本法和英国式的正义与人性的“文明”概念的前提下,“允许非洲法律和司法制度的调整具有连续性”。因为地区差异的存在,英国法的“间接移植”在西非和东非地区呈现出不同特点。英国法常常有一个特定的日期在非洲殖民地继受。如加纳继受英国法的日期是1874年7月24日,冈比亚为1888年11月1日,尼日利亚是1900年1月1日。

  法国家在非洲的殖民掠夺和殖民统治过程也就是法在非洲的移植过程,在法律上的特征之一便是强调“有法典可依”。

  早在17世纪,法国以立法确立其在非洲从事奴隶贸易的“合法性”。1685年,法国路易十四国王公布了《黑人法典》,奴隶在这个法典中称作“家具”和“人畜”,并规定了一切有关奴隶生活上的事项:食物、劳动、惩罚等,禁止黑奴回到本乡。后来,路易十四又颁布专门的“卫生法”,作为对海军法和商船法的补充。该“卫生法”是针对当时有一种可怕的疾病正在船上流行,严重影响奴隶贸易的进行而制定的,并在远洋轮上施行。

  在奴隶贸易行将就木之际,1791年,法国立法议会通过了解放奴隶的立法。1792年,国民议会通过取缔传教团体,其中包括指名取缔圣神会的法令。法国在殖民扩张初期,通过同非洲当地的首领缔结同盟条约或保护条约,攫取非洲土地,西方学者美之曰“缔结条约时期”,似乎只要是通过条约,也就符合所谓“契约自由”原则,他们占领非洲领土也就合法了。

  法国除滥用“契约自由”理论为其掠夺非洲辩护外,还搬出了所谓国际公法依据,即“柏林会议最后议定书”。它规定,每个在沿海殖民的缔约国有权获得该沿海的内陆,只要它不属于另一个缔约国的势力范围,但要求占领国要立刻“通知”其他缔约国,才能认定其占有的事实及其占领形式“合法”。法国人在几内亚主要采用保护协定的“合法”形式。

  葡萄牙在非洲移植法律的整个历史,取决于其对葡属几内亚、安哥拉和莫桑比克等殖民地的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的认可,以及葡萄牙对非洲的征服与统治进程。葡萄牙早就宣布葡萄牙法适用于非洲殖民地,但直至19世纪末,仍被限制在非洲沿海狭小地带。1926-1961年对非洲人采取所谓“同化”政策。只对符合同化条件,成为“文明人”的非洲人适用葡萄牙法,其他广大非洲人仍适用习惯法或伊斯兰法。在葡属非洲人民蓬勃开展的反对殖民统治、要求民族独立的斗争运动中,葡萄牙宣布废除《土著法》,所有葡属非洲人都是“葡萄牙公民”。

  比利时在非洲移植法律的情况与法国、葡萄牙大同小异。比属刚果的政体在比利时宪法中没有直接的规定,而是以1893年修改后的宪法的第1条为依据。该法第1条规定:“关于比利时取得的殖民地、海外领地和保护国的治理,另行制定法律。”1908年10月,比利时国王颁布“殖民地宪章”,规定了殖民地的基本原则,以及殖民地居民的“权利”或“自由”,并使之成为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法律基础。根据“殖民地宪章”的规定,比属刚果的立法权属于比利时当局,国王在殖民大臣的协助下,以敕令行使立法权。比属刚果的司法机关分成文法司法机关和习惯法司法机关两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发布时间:2024-05-15 11:02:06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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