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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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2020年11月经自治区十三届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后,我委根据会会议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该草案拟于2021 年3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并交付表决,为进一步做好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现将该草案修改稿委托你单位在辖区内征求意见,请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和收集基层单位和组织、代表、普通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并请于2月3日前将意见整理汇总后书面反馈自治区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 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纳入农村公路统计年报里程的其他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基本原则】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体制,协调解决农村公路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协调可持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工作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相关工作。

  推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长负责制。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扶贫、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第七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结合物价、里程、财力等因素,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薄弱地区、边境地区、交通欠发达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三)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创新发展】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整合已有旧路资源,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运用新科技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发挥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在农村公路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九条【规划原则】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国道、省道的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生产生活需要。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下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 农村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县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建设标准】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现有道路改建和扩建。县道一般按照不低于公路技术等级建设,乡道、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建设。对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港湾站、便民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现有农村公路的港湾站、便民候车亭等公路附属设施,并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配套完善农村客运站。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观景台等设施。

  第十五条【鼓励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并根据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多功能站点建设】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传统文化、特色农业、特色小镇及其他资源,推进农村客运发展,建设可提供客运、旅游、邮政、物流、电商、车辆维护等多功能的农村客运站,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实行合同管理制。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同级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参与验收。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特别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确定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质量监督】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保修期限,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养护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集中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二十三条【养护主体】 县道的日常养护及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指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并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养护方式】 农村公路保洁、绿化等日常养护工作可以通过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交由沿线村民实施,并给予一定的劳动报酬。鼓励通过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方式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二十五条【养护要求】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做好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及有关设施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技术状况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相关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的依据。

  对县道、以上乡道的技术状况评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县道、以上乡道以外其他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评定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得少于二次。农村公路桥梁评定频率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确定。

  第二十七条【养护巡查】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公路损毁、交通中断或者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等影响农村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置和报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发现农村公路损毁的,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单位报告;发现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灾害抢修】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灾害抢修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灾害抢修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坏或者中断时,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公告绕行路线,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养护保障】 农村公路养护和应急作业需要用地的,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 农村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农村公路沿线居民群众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县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演练,乡道、村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运营原则】 农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化经营、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客运属性】 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扶持政策,建立运营补助机制,促进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持续运营,为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三条【客运组织形式】 农村客运可以根据居民出行需求、公路通行条件、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采取城市公交延伸、公交化运营、客运班线、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形式组织运营。

  通过社会化经营方式无法保障农村客运需求。

发布时间:2024-05-15 12:21:23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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