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贝博betball网页        业务展示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我省路政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提高路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路政执法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符合合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省、市、县公路机构应当协助、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路政管理行政辅助、技术支撑等事务性工作。

  (九)依法制止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向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抄送所发现的违法案件;

  (二)公路用地,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以登记范围为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至少以1米为界;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

  (三)公路附属设施,包括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及其他禁止性行为,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

  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路机构做好公路路产登记和管理工作;省公路机构负责组织全省路产路权管理及路产登记工作,指导全省公路路产索赔工作;公路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经批准的涉路施工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所涉既有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向公路管养单位缴纳相应的经济补偿费用。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数额或者认定的事实有疑义的,可以自收到公路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申请复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及巡查,公路机构应当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市通过立法或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在确保公路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安全合理利用,不断提高公路桥下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依法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实施路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五条路政许可的事项目录、申请材料、承诺办结期限等信息应当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更新维护。路政许可的条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公路发展规划。

  (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省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除外;

  (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跨区、县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跨市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国道、省道的路政许可(下放、委托的许可事项除外)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委托)的路政许可;

  (三)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区、县范围内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许可,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许可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委托)的路政许可。

  第十七条下放、委托路政许可事项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部门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省级下放至市级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再次下放。受委托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路政许可。委托办理的路政许可不得再委托或者下放。

  第十八条路政许可涉及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沟通,建立工作机制,协同高效办理路政许可,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审批效率。

  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和城市道路且城市道路管理权限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运输许可审批人员力量保障和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经费保障,建立健全Ш类大件运输许可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许可审批效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大件运输车辆提供良好的公路通行服务,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安全高效、集约建设”的原则,及时增设或改造收费站超宽通道,可在收费站一次性加装活动通行设施的应及时加装。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时不得收取移动护栏、水马等未发生实际路产损失的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路政许可事项办理,优化路政许可流程,简化内部审批环节,落实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材料以外的材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的单位。

  小型涉路施工活动由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切实减轻建设单位负担。

  《路政管理许可证》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唯一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要求被许可人办理《路政管理许可证》之外的任何许可或者施工证件。

  第二十一条涉路施工活动前,公路管养单位收到涉路建设单位函送的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于14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意见,不得随意附加条件,不得无故拖延。

  经依法批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与既有公路交叉(并行)的,公路管养单位、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秉持“共建、共管、共享、互联互通”的理念,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尽快推进公路项目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涉及影响公路质量安全及通行安全的交叉(并行)、占用、利用、改造公路的路政许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组织公路管养单位、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及特邀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形成现场勘验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路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并组织开展路政许可“好差评”工作,推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当天,将作出路政许可决定情况和相关许可材料通过省路政管理系统传送至交通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实现许可信息实时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等部门发现无证、假证或者不按线路行驶等违法的大件运输车辆,应当及时报送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查处。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大件运输许可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字政府”改革的要求,推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网络实名核验、双向物流寄递、网上缴费、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应用尽用”,逐步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免提交、政府部门形成的业务表单数据原则上免填写,可用电子印章的免用实物印章,可用电子签名的免用手写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按照《广东省公路条例》和省政府文件关于取消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的要求,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实行“规划-设置”的管理模式,由广告标牌设施设置者按照批准的广告标牌设施规划位置进行设置,并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前款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普通国道50米、普通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含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区)。前款所称广告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各类广告的载体,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高耸式(钢结构单立柱)和落地式(钢结构多点支撑或与环境相适应、协调美观大方的特殊造型)。

  第二十七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布局合理”的原则,土地权属应当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的规划方案应当格式统一,依据充分,内容详实。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公路项目及规划方案简介、《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方案表》(附件)、《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示意图》(彩色)和必要的标注规则、文字说明等;规划方案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经公布实施的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防撞墙、挡土墙、护面墙、边坡、坡脚护坡、高边坡坡顶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电杆、变压器、通信基站、桥墩等类似设施上;

  (九)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

发布时间:2024-05-16 01:16:33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浏览量:21

业务展示

公告公示

京ICP备xxxxx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