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通来了: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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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根据《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总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习总在考察广东时指出,要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广东改革开放的大机遇、大文章,抓紧抓实办好。粤港澳大湾区经贸往来密切、人员交流频繁,居民个人在区内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对跨境理财存在较大需求。一方面,港澳地区个人希望购买内地银行的理财产品,进一步拓宽到内地投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内地居民希望购买港澳银行的投资产品,实现个人资产配置多元化。

  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是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益尝试。试点业务的开展,一是有利于促进大湾区跨境投资便利化,营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二是有利于探索个人资本项目跨境交易,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三是有利于拓宽居民个人跨境证券投资的渠道,扩大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了“跨境理财通”业务定义,解释“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内地投资者”、“港澳投资者”等概念。明确了业务管理、监管合作、资金汇划、三反及真实性审核的总体原则。

  第二部分是业务资格。明确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应满足的具体要求。明确内地银行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需要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明确内地投资者应满足的相关准入要求。

  第三部分是“北向通”业务。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第四部分是“南向通”业务。明确了办理跨境理财“南向通”业务涉及的合作关系建立及解除、账户开立、资金用途、资金划转、信息报送、理财产品范围、投资者资格审核及适当性管理、销售及宣传管理等规范。

  第五部分是额度管理。分别对“北向通”净流入、“南向通”净流出总额,以及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实行上限管理,并明确额度使用情况的计算公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支将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总额度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将视情况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进行调整。

  第六部分是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原则,明确内地代销银行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内地银行和港澳银行在营销宣传时,应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银行应保护投资者信息,妥善处理办理“跨境理财通”试点涉及的纠纷。

  第七部分是信息报送和监督管理。内地银行应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及报送跨境人民币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局、证监局将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可根据规定采取措施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八部分是附则。明确《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负责解释。

  在《细则》起草过程中,我们加强与香港、澳门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沟通,通过专题研究讨论、电话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了业务主管部门、商业银行代表、人民币跨境清算公司等的意见,大部分意见已被采纳,对于未采纳的意见,也与相关意见提出方达成了一致。

  第一条 (试点依据)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根据《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要求。

  第二条 (业务定义)“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第三条 (名词释义)本细则所称“内地代销银行”是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合作银行”是指与内地代销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投资者”是指符合“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个人,“内地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

  第四条 (管理原则)“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监管合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授权,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根据证监会授权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三反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第七条 (合作模式)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和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

  第八条 (投资者教育)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第九条 (资金来源)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条 (真实性审核)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切实做好资格审核和资金来源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资金兑换和跨境汇划)“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三条 (业务报备)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根据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满足“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要求,并在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评估完成后,应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以下材料(具体报备流程参照操作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第十四条 (业务退出)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退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应制定退出计划,对现有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并进行报备,报备流程参照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港澳投资者条件)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内地合作银行应切实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核责任,确保内地投资者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第十七条 (业务协议)在港澳合作银行确认港澳投资者资格之后,内地代销银行应在其营业场所或通过线上渠道与港澳投资者签订“北向通”业务协议,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自权利、义务,向港澳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第十八条 (账户开立)内地代销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港澳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作为“北向通”投资户,用于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港澳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内地代销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确认港澳投资者未在其他内地代销银行办理“北向通”业务。

  第十九条 (资金闭环汇划)内地代销银行应将“北向通”投资户与港澳投资者在港澳合作银行指定的“北向通”汇款户进行信息核对,确保投资户与汇款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代销银行应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内“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北向通”资金是指港澳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入的投资本金、活期孳息和因购买“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第二十条 (资金封闭管理)内地代销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跨境汇入投资户内的“北向通”资金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确保“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港澳投资者购买的“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应原路返回投资户并进行封闭或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报文)内地代销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为港澳投资者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划时,应使用CIPS111报。

发布时间:2024-05-16 11:26:32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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