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含资方准入、补偿条件、税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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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十二五”期间,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各地区要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国有工矿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要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已纳入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煤矿棚户区,2013年年底前要基本建成,其他煤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煤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对林区(场)没有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要尽快研究房屋产权证明办理问题,健全具有林业特色的住房管理办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对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要注重规划先行,优化垦区危房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垦区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要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切实解决好特困职工安居问题。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将华侨农场非归难侨危房改造,统一纳入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补助支持范围,加快实施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5、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居民安置采取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住房采取原地重建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能就近安置的,尽可能就近安置。[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对于人口较少、住房供需矛盾不突出、房价不高、市场房源较多的城市,应当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将货币安置补偿款发放给被拆迁居民,由被拆迁居民自主到市场购买安置住房;或通过政府部门搭桥组织房源,严格审核商品住房价格,由被拆迁居民与开发企业按核定的价格签订购买安置住房合同或协议,政府部门根据合同或协议将货币安置补偿款支付给开发企业。对于人口较多、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较高、市场房源短缺的城市,确需新建安置住房的,要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做好项目选址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支出。各地区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贴息。[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中央适当补助”的原则,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区财政困难状况、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目前,市县可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财政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等。具体如何安排、安排多少,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市县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增加棚户区改造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吸引信贷资金支持。[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通过投资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周期内实际期限确定。[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加强城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各地区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纳入政府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并加强对用途的跟踪管理,不得挪用,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其中企业债券融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1)凡是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均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BT)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2)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债券支持范围原则上应是纳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3)鼓励企业发行“债贷组合”专项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债贷组合”是按照“融资统一规划、债贷统一授信、动态长效监控、全程风险管理”的模式,由银行为企业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求,将企业债券和统一纳入银行综合授信管理体系,对企业债务融资实施全程管理。

  (4)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债券贴息。

  (5)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行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人、各中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应在规划、征地、拆迁、建设、资金管理、偿还等棚户区改造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综合信用承诺制度,相关方要分别签署信用承诺书,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要求和发债约定,规范与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各项行为,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6)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测算分析,逐省研究融资预案,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增加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指标。

  除中央、地方财政资金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较多、资金缺口较大,且地方政府性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其承担棚户区改造的城投类公司年度发债规模指标。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重点满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热点城市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需求,扩大对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供应。

  支持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国有垦区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所属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在偿债保障措施较为完善的前提下,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的,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将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试点。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加大企业债券与其他商业银行实施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的力度,支持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债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

  切实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保障,建立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为使债券资金与项目实施和回收期更加匹配,凡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地方城投类企业发债可不再实行分摊还本的强制性债券方案设计,企业可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回收的具体情况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11)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

发布时间:2024-05-16 11:22:46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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