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湖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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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绩效考核,加快“数字湖州”建设,全面提升政府综合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局对2018年11月制定的《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订,并会同市委机要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整完善的基础上,制定《湖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及立项、项目采购和建设、项目验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责任、附则,共三十四条。

  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了明确定义,强调项目建设的规划与标准。市直单位、市司法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审核、管理、验收、运维、绩效评定等都需要遵循本办法。信息化项目应当健全联合审查的组织机构,由项目立项管理、预算资金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信息化项目联审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落实各行政部门在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具体职责。

  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具体申报流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大数据局通知的申报时限内,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向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申报提交拟建信息化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依据、目标、网络安全、需求以及投资概算等,投资概算应当包含安全、监理等配套经费。

  未按期提交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新增且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通过信息化项目增补程序,可以纳入当年计划。

  明确各单位申报项目方案经市大数据局初审,再由联审机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集中会审,会审通过后列入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向市发改委申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开展联合评审会,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由市、区县协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区县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项目统筹需要,区县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多跨协同应用项目,需向市大数据局申报并通过联审机构审核后组织建设实施。

  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认书,依法组织采购,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采购文件、建设(运维)合同等相关材料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总投资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信息化项目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有关规定编制信息化项目产生的应用、数据、组件等非涉密数字资源目录,并纳入一体化数字资源管理系统(IRS),实现云资源、组件资源、数据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复用。数字资源的使用和共享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试运行前应当开展网络安全等相关评估工作,并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大数据局组织验收,并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结论。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明确了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结果应当作为选择本项目后续运行维护供应商的重要参考。

  明确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承揽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3年。建设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商用密码应用,应当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外包协议,同时应当签订标准化的网络及数据安全保护协议及保密协议,监督服务提供方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市大数据局每年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该部门(系统)今后项目预算和运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需定期自查,对已不符合国家省市最新要求和规定的,应当主动进行关停并转申请。对应当关停并转而建设单位未提出申请的项目应用,联审机构可以予以通报,提出关停并转建议书。

  明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县、南太湖新区、长三角(湖州)产业合作区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办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4-05-16 01:38:36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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