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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2. 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3金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尤其孵化规模以上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中小企业信息化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4.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1. 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放入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用水、电气优惠价格。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

  1. 对已列入自治区商务厅年度境外计划、区域性、专业性的展览展会,专项资金对展位费、布展装修费、仓储费、广告费、交通费予以全额补助。

  2. 专项资金对建设开发投入给予补助。境外市场考察和调研,专项资金对考察人员交通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给予补助。

  3. 专项资金对成功获得他国专利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取得他国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

  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财企〔2015〕133号)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调整公路货运收费标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财税成本。2010年至2020年,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详见《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5号)

  2. 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4. 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达到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综合考核后由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分别奖励园区30万元和50万元。

  落实网络创业同等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贴息扶持政策,落实网络创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2. 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使用戈壁荒滩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1. 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就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制,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接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

  优惠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按照(企业并网变压器装机容量一自备机组容量×80%-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40%的标准执行。

  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401号)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支持过剩产能退出。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

  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出疆运费给予补贴,给予进疆运输费用补贴。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

  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

  1. 保持现有政策稳定。在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建设、企业产品运费、电费、员工岗前培训和新增就业、社会保险、贴息等方面继续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2. 调整新增就业补贴。对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

  3. 优先支持终端产业。国家和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各地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发展。

  4. 支持企业“走出去”。对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参加俄罗斯、中亚等国外各类展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等给予支持。

  1. 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2. 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按季进行补贴。

  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

  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低电价政策。启动第一批直接交易点,交易电量为20亿千瓦时。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低电价成果。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总量规模的限制。疆内纺织行业生产型企业享受综合到户电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还按季度补贴0.03元/千瓦时,保证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元/千瓦时。实施全疆工商同价。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详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进低电价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9号)

  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6号)

  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7号)

  钢材铁路运费实行下浮,下浮幅度12.4%-52%;化肥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铝锭(棒)、聚氯乙烯(pvc)、棉花等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疆内重点企业的进出疆产品向铁路运输汇集,按照“量价”的原则实施运费下浮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铁路运量和运输效率,实现路企共赢。

  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信委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1346号)

  1.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

  2. 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

  4.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20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30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50

  详见《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

  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新能源集中区域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附近工业园区、纺织园区、产业园区建立直接交易售电,鼓励弃风弃光电量通过市场化有偿交易方式促进就地消纳,降低用电企业成本。鼓励环保和节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调峰电量进行相应分。

发布时间:2024-05-15 03:44:18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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