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必看:2022年最新退、减、免、缓政策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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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各项优惠政策可谓是力度相当大的一年,从“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到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再到各项缓缴政策等,

  然而这么多优惠政策出台,好是好,但变化太快了!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想要紧紧跟上各项优惠政策,实在是过于吃力~

  为此财加教育特别整理了“2022年最新减税、免征、退还、缓缴等政策35条”,帮助财务人员更好了解跟进国家优惠政策!

  即可随时随地掌握政策动态,内含2022年及往年最新最全的各项财税政策全梳理+还将实时更新,再有政策出台,财务人员不必抓瞎,可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今年以来已有20005亿元增值税留抵退税款退到纳税人账户,超过去年退税规模的3倍,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可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自2022年4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自2022年5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自2022年7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自2022年10月,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2年4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1)加快退税进度,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原定7月可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到5月;要在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022年5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政策内容: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原定10月可申请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提前到6月;要在6月30日前集中退还。

  2022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留抵退税政策,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

  2)自2022年7月1日起,以上7个行业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

  2022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内容:将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同时,根据相关公告的解读,仍可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2022年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内容: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

  2022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号)

  政策内容:减半征收节能型、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同时对相关标准进行了界定和更新,对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政策内容:延续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3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政策内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2年3月1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政策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2022年3月2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22年3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政策内容: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022年5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2022年5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不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政策内容: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022年6月21日,住建部等8部门发布《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

  1)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

  2022年8月,各地税务局纷纷出台《关于做好2022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的通知》

  2019年2月2日,财政部等3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019年4月13日,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即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2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2022年3月3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政策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年3月24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022年1月29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2018年11月1日,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022年1月29。

发布时间:2024-05-16 05:15:13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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