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本体论(七)经济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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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济法的定义:是指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一是时间上,经济法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相关联,不同于传统的部门法;二是空间上,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侧重于一国范围内对调整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三是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调制关系;四是属性上,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处的经济法是实质意义上的部门法,而当指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则是形式意义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的调整具有节约或降低社会成本,增进总体收益,从而使主体行为及其结果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经济法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二是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包括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等。三是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如财政-货币政策(《预算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四是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如货币政策的三大基本工具(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竞争政策(《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是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在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中,都存在着大量的“促进型”规范,如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等,它们都与大量的限制、禁止性规范如禁止滥用市场地位、禁止行政性垄断等协调并用,使经济法的规制性体现的尤为突出。

  一方面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作用的发挥,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实现的,因而它本身具有规制性,从而使经济性与规制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并共同存在于经济法的各类制度或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经济法的现代性是其区别于传统部门法的重要特征,主要表现在精神追求、产生基础和制度建构三个方面

  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新兴的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在精神追求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济法更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整体“和谐”或“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理念,是其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特别是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的普遍出边,私人成本外在化所导致的外部性问题的突出,因消费的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导致的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币值的不稳定等市场失灵问题的普遍存在,是经济法得以产生的重要经济基础。

  一是制度形成的现代性。在现代社会,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种政策或政策组合,如经济政策、社会政策等,影响都费城巨大。特别是经济政策中的财政-货币政策、产业-外贸政策、竞争-消费者政策等,都是经济法制度形成的重要源泉,并因而与传统部门法有很大不同。

  二是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这主要体现为经济法制度所具有的突出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是指在其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实施上具有能够“自给自足”的特性。这与传统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在实体制度之外再单独构筑一套程序制度是有所不同的。

  三是制度实施上的现代性。经济法的制度实施更主要体现于行政领域,经济法领域的许多纠纷并非在司法机关解决,这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等方面的案件大量由司法机关审理有很大不同,体现了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现代性。

发布时间:2024-05-15 11:13:29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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