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农村公共空间政策解读
农村公共空间是指除农户宅基地及其附着物和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范围内的承包地以外的所有资产资源。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发展思想,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构建新时代乡村治理新模式,促进农村公共资产资源公益化,改善生态环境,全面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开展农村公共空间整治,目的是要“摸清集体资产资源底数,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效益、文化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有利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纠正党员干部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容错纠错;有利于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有利于推进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既能维护基础设施不被侵占,又能进一步推进“三变”改革;有利于增强村两委班子的战斗力、凝聚力、自信心;有利于巩固“三长制”的成果,促进“三长制”的改革;有利于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可加大投资和管护;有利于化解土地纠纷,从根源上解决大多数信访问题。
1.以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四至范围面积,清理整治集体所有的机动地、建设用地、“四荒”地等资源资产;
2.参照国家对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标准,清理整治辖区省、市、县、镇、村道路空间内的集体资源资产;
3.参照涡阳县人民政府对河道管理范围的界定标准,清理整治辖区河流、沟塘等水体空间内的集体资源资产;
“加”就是要全力增加集体资源性资产。全面排查,厘清资源权属,结合村集体清产核资工作,对于权属明晰的公共资产资源,要做到应清尽清、应收尽收,切实增强村集体资产资源。
“减”就是要严格清理整治私自占用。对违法违规侵占集体资源进行有效清理整治,最大限度减少私人占用公共资源现象。
“乘”就是做好集体资源的增值。对集体资源全面登记造册,完善有偿使用机制,加快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监督到位的农村公共空间管理运行规范,实现集体资源最大化利用。真正让群众在整治工作中得到实惠。
“除”就是要及时消除不合理隐患。要借此机会,针对一些遗留矛盾问题,全力进行化解,确保隐患和问题逐步消除。
引导群众算清经济帐、帐、文化帐、社会帐、生态帐等“五笔帐”,让群众了解公共空间整治的重要意义。
“四议两公开”是指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进行决策的一套基本工作程序,是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创造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均为道路公共空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4.乡道不少于5米;5.村道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原则上不少于1.5米。(注: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路肩等外缘起应预留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6.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县管河道、流域性河道背水坡和迎水坡以及非承包地滩涂均为河道公共空间。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界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1.有堤防河道。涡河、西淝河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干堤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护堤地范围均为10米;
(2)流域面积在100至200平方公里(含100平方公里)内的河道,其管理范围自河口起向外15米;
(3)流域面积在50至100平方公里(含50平方公里)内的河道,其管理范围自河口起向外10米;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形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取土塘、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核发土地使用证书,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县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1)对以前形成的承包事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按照《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补签合同;
(2)对承包户不按时足额交纳承包费的,村集体要组织人员依法依规追回承包费,对拒不交纳承包费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后,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停止承包户的承包行为并追回承包费;
(3)对以前没有形成承包事实的非法侵占机动地或资源行为,村集体要收回其侵占的机动地或资源,追回应上交的承包费,并另行承包;
(4)对恶性侵占行为,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与占有人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占有人涉嫌违法的,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对合同签订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和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兑现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不明确的合同,要在与承包(租赁)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3)对违决策程序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要履行程序,通过平等协商,完善合同内容,稳定合同关系。
(4)对清理发现的无效合同应当及时终止。对承包(租赁)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合同,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及时依法终止合同关系。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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