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被征用修路 补偿款迟迟未兑付 贺圈镇政府: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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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来,耕种条件不好,村民大多不愿意耕种的土地,却因为不久前道路扩建征收而成为村集体和众多村民关注的焦点。

  近日,榆林市定边县贺圈镇梁圈村齐某、李某等群众反映:多少年来,该村307国道两旁的耕地最难经营。尤其是庄稼成熟的时候,尘土污染、牲畜啃食破坏的事情时有发生,所以村民大多不愿意耕种国道两边的土地。就本村而言,后来他们30余户人家的承包地被分到这里,40年来一直无争议,大部分人也与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近年来,因为拓宽集镇至彭滩桥之间的迎宾大道,村委会主张道路两边部分土地未承包到户,因此双方有了争议。

  2019年1月,耕种307国道两侧存在争议土地的部分村名向定边县土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土地仲裁委员会3月28日受理,12月31日出具定农仲(案)2019第17号裁决书。裁决书载明:位于贺圈镇梁圈村307国道两侧简学勤等40余户农户所耕种土地,道路边向东或西20米范围内(向外侧延申部分无争议)土地,属申请人户承包地,所有申请人户依法享有对该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当事人不服仲裁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定边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载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为依据认为该争议应有人民政府处理而裁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5民初1117号裁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质系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该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讼诉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部分申请村民认为,既然定边县仲裁委确定了申请人户拥有该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并表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为依据认为该争议应有人民政府处理而裁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所有申请人户应该享有该争议地块的使用权,换言之,该地块被征收的补偿款自然应该属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群众。

  本报就此向贺圈镇人民政府了解有关情况时,负责该项工作的闫姓领导介绍说,征地补偿这项工作进度有点延误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村委会与部分村民因为地块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村民就争议地块申请了土地仲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的,该仲裁结果即失去效力,应有人民政府处理。事实上从一开始发生争议,镇政府就在积极调查处理此事。但仲裁书表达有误,关于这个一点,媒体可以继续向仲裁机构有关负责同志求证。再一点就是,镇政府在调查处理实地测量时,部分村民进行阻挡,导致工作进度延误。目前,部分村民因征地款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村委会,法院怎么判决,我们怎么配合。

  据悉,因为涉及900余万元数年不能分配到户,维权村民于2023年8月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有关单位和组织履行职责,将应该属于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到户。法律工作者景先生表示,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景先生表示,希望此事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尽快有一个结果,以便大家都早日进入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中。几十户村民群众何时才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媒体也将继续关注。

发布时间:2024-05-15 08:20:17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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