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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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出,化工园区应落实“无废园区”建设要求,具备对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化工园区应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制定管网定期排查机制,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规范化工企业雨水收集及排放环境管理。新设化工园区配套管网应明管建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工作成效,规范化工园区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支撑“1650”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设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化工园区认定要求组织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工项目是指化工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品生产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化工园区配套服务的化学品仓储物流、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测点,是指处于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公布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化工园区的设立批准、扩区批准和认定公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申请事项受理,协调提出办理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设立、规划建设、扩区、四至范围调整、认定、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陷落区、蓄滞洪区、全年静风频率超过60%、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八条化工园区应当有明确的批准面积和四至范围及坐标,四至范围线原则上以道路、河流、企业围墙等自然区隔为边界,不得穿越企业封闭厂区或建(构)筑物。

  第九条 禁止在沿长江干支流一公里范围内、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一公里范围内,以及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第十条化工园区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总体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及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或特色产品集群,并经过专家论证。产业发展规划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备案。

  鼓励化工园区基于自身产业基础、要素禀赋以及所在区域需求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定位与方向,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支持产业基础好、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化工园区在有条件的邻近区域共建产业拓展区。支持具有产业互补优势的化工园区协同耦合发展。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布置在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化工园区内不得存在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鼓励在化工园区外集中规划建设办公、科研等非生产职能配套区。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原则上应当连片规划选址建设,确因规划限制、避让环境敏感区域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需要的,也可采取“一园多片”等模式建设,但片区总数不超过三个。“一园多片”模式建设的园区,其园区规划面积范围应处于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划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应按需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等设施,提升园区公用基础设施水平。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

  第十六条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应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立明显标志,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安全风险积聚。专用停车场各项设施满足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化工园区应按要求采取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并满足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设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要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化工园区应统筹考虑规划面积、产业结构和布局、产能规模、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风险等因素,按国家、省相关标准要求建设消防站。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应落实“无废园区”建设要求,具备对所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化工园区应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制定管网定期排查机制,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规范化工企业雨水收集及排放环境管理。新设化工园区配套管网应明管建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化工园区应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建设方案,建设“企业-公共管网(应急池)-区内水体”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化工园区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全省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充分论证并从严控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确需新设化工园区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与必要性论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

  3、设区市范围内化工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占比超过50%,且现有化工园区可供建设用地无法满足搬迁入园需要的;

  4、地区传统特色产业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就业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需实施集聚集约高质量提升发展的;

  第二十四条 新设化工园区应满足本办法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连片规划面积应不少于5平方公里。

  第二十五条 拟新设立化工园区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设立化工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4、拟设立园区选址报告,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土空间规划相符性分析,区域环境影响、整体性安全风险、地质灾害风险、区域城乡历史文化资源等研究评估情况;

  1、提出申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以及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文件;

  2、初步审查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选址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建设方案进行初步论证。根据需要设区市补充完善相关申请材料,省各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批准筹备。综合各部门审查意见,符合申请条件、选址符合园区规划布局相关要求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省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设立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园区筹备的批复。

  4、建设管理。对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园区,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筹备工作机构,严格落实本办法有关园区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高标准建设各类公共基础设施。拟设立园区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可开展项目相关审批和建设工作。

  5、申请认定。拟设立园区筹备工作完成后,按园区认定相关要求和程序申请园区认定。新设立园区通过认定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2、拟扩建区域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要求;拟扩建区域公共基础设施暂时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建设方案和承诺;

  3、园区现有区域化工主导产业占园区营业收入的60%以上,可开发利用率不足20%,已建成正式投产项目亩均产值苏南不低于300万元/亩、苏中不低于250万元/亩、苏北不低于200万元/亩。省级人民政府文件确定的国家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不受上述指标限制;

  4、园区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申请时没有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重大环境安全隐患、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未完成整改销号事项;

  拟扩区域和化工园区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划但隶属不同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4-05-15 06:26:29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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