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与棚户区改造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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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前几日,有人向我们留言,为什么自己的房屋明明是农村房屋,一遇到征收自己就变成棚户区了?今天,我们将向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什么是棚户区改造,什么是农村房屋拆迁。

  农村房屋拆迁顾名思义首先要求被拆迁者的房屋属于农村的房屋。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一下什么叫农村的房屋。农村其实是另一个专业词的代名词,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体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农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村的房屋指的就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而对于棚户区改造,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什么是“棚户区”。所谓的棚户区指的是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方密度大、适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因此,棚户区的房子首先是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房子,也就是说,棚户区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由于农村房屋与棚户区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不同,导致农村房屋拆迁以及棚户区改造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一般而言,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是指农村土地在进行征收时,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被一起征收,因此农村房屋拆迁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棚户区改造,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统一了在国有土地上进屋征收,棚户区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此棚户区改造适用的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作为地上附着物一起被征收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在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纵观各省市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样有两种补偿的方式,其一是实行货币补偿,其二是房屋安置。而货币补偿,采取“房屋重置成新价”以及“宅基地区位价值”来确定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如《北京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

  重置成新价,是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并且在相同成新状态下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根据房屋建设的时点评估出房屋的价格,然后再根据新旧情况,重新定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而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以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作为补偿的计算基础。

  农村房屋拆迁经常会发生一种情形,在征收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时,没有就土地上的房屋一并进行征收,后来在进行征收时,房屋所在地已经被划入了城市规划范围内。这种情形即我们所说的城中村。

  由于城中村的外在表现类似于棚户区,但是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区别,棚户区无论何时,适用的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采取的是市场价比较法。而城中村的房屋一般而言仍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征收。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被拆迁人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则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

发布时间:2024-05-15 11:44:50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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