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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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十四五”棚户区改造攻坚暨城市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万载县2023年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

  附件:1.万载县2023年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十四五”棚户区改造攻坚暨城市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万载县2023年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十四五”棚户区改造攻坚暨城市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建设幸福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福星片区(含马步乡郭村)、联星片区、兴联片区等纳入万载县2023年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十四五”棚户区改造攻坚暨城市建设项目)房屋征迁的区域,被征收房屋1400户(含集体土地上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一)住宅、商铺的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且原则上选择产权调换的比例不低于90%,选择货币补偿的比例不高于10%。

  (三)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四)私有住宅国有土地证上载明的院落内空地(不包括临时用地和主房占地面积)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按被征收住宅所属地段基准地价÷总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计算补偿价格,划拨土地性质的按150元/㎡计算补偿价格。

  ①被征收住宅的主房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结算时,不区分房屋结构、楼层、新旧程度、地段差价:

  A.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的按4200元/㎡补偿;两证缺一证的扣减30元/㎡;无两证(必须有合法的批建手续)的扣减60元/㎡;有限产权的房改房扣减500元/㎡;房改房实际主房面积(必须是原始一次成型的房屋)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超出产权登记面积部分,扣减580元/㎡。

  B.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该面积不计入过渡费和奖励基数,且不能进行产权调换)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与主房连体、正在作主房使用、层高在2.2米以上、2023年3月16日前建设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2100元/㎡给予货币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对以下四类房屋一律不能认定为自行搭建的住宅主房,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表)评估补偿:一是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二是屋面为石棉瓦、树脂彩钢瓦、铁皮、塑料波纹瓦、玻璃的房屋,三是无砖墙围护结构的房屋,四是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柴棚间、地下室等。

  A.与主房连体、统一建设且原始一次成型的地下室、柴棚间:按主房价格的80%即3360元/㎡补偿。

  C.与主房连体、统一建设且原始一次成型的隔热层,层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主房价格的50%即2100元/㎡补偿;层高在1.6米以上(含1.6米)2.2米以下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层高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D.有固定扶梯、楼板完好、历史形成且正常使用的老房子假层、阁楼,楼面至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主房价格的50%即2100元/㎡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上(含1.6米)2.2米以下的,按重置成新价评估补偿;楼面至檐口高度在1.6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E.自行搭建的车库、柴棚间、隔热层等附房,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详见房屋重置价格表)评估补偿;未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①按预留用于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住宅两证不齐全的,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再按1:1比例调换)。被征收住宅的附房及装饰装修等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征收标准计算。

  ②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预留用于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总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总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多层房按1500元/㎡、电梯房按1800元/㎡购买;超出被征收主房总建筑面积10㎡以外的部分,多层房按3800元/㎡、电梯房按4200元/㎡购买。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主房总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住宅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①安置房地点6个:荷塘小苑、墨香园、幸福佳苑、书苑名家(暂定名)、城北佳园(余房)、锦江御景(余房)。

  ②安置房户型设计:二室二厅、三室二厅、四室二厅,建筑面积约90㎡、120㎡、130㎡、140㎡,具体户型面积以各安置小区规划设计的户型面积为准,最终面积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

  ③安置房为电梯房和多层房;内部装修为楼地面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天棚、墙面为混合砂浆粉刷,铝合金或塑钢窗,进户门为防盗门,户内房间均留门洞;水、电“一户一表” 到户。

  与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缴交相关办证税费。

  ①按被征收商铺的主房建筑面积1:1比例在政府建设的安置小区商铺同楼层进行调换。被征收商铺两证不齐全的,先扣除产权办证税费后,再按1:1比例调换。扣费标准为两证缺一证的扣减100元/㎡,无两证(必须有合法的批建手续)的扣减200元/㎡。

  ③被征收人须选择最接近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安置商铺,且超出面积最大不能超过5㎡。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其超出面积5㎡以内(含5㎡)的部分,按被征收商铺征收补偿价格进行购买;超出面积5㎡以外的部分,按该安置小区商铺市场销售价购买。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商铺面积小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按被征收商铺征收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与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办证税费;超出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缴交相关办证税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元/㎡·月(低于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计算)的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住宅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再加6个月。

  1.商铺:停产停业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商铺主房建筑面积,分楼层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其中,一楼商铺给予35元/㎡·月补偿,二楼商铺给予21元/㎡·月补偿,三楼及以上部分一律按10元/㎡·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期自被征收商铺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安置商铺交付之日止。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该项目启动征收后三十天内签约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该项目启动征收后四十五天内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20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三)整栋提前搬迁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相互促进搬迁,整栋房屋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该项目启动征收后三十天内签约并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给予50元/㎡的奖励,超过该时限不予奖励。

  2.对国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用房实行区别对待、差别化补偿原则。对享受过“退旧建新”政策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对未享受过“退旧建新”的单位,用于办公的单位公房,征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

  1.公房租赁户对单位公房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及搬迁补偿费,参照私有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2.在单位公房旁边搭建的房屋,与单位公房同时搬空腾空的,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除主房用于产权调换外,附房及房屋装饰装修等按照《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在房屋搬迁腾空且验收合格后20个有效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2.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的、所有权证记载不明确的或被征收人对房屋面积有异议的,由被征收人向县棚改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承担测绘等相关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测绘局《房产测量规范》实地测绘,交县棚改指挥部审核确定。

  3.住宅主房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人居住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包括最低檐口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附房、披舍、柴棚间、车库、地下室等。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载明的为准;房屋权属证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难以认定的,由县棚改指挥部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文书。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性质进行评估补偿。

  3.原为住宅的主房,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2年以上(含2年)且连续在经营的实体店,可在原住房补偿基础上,根据经营场所的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4.车库认定原则:位于主房底部、原始一次成型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A、达到小轿车进出条件;B、门宽超过小轿车宽;C、进深超过小轿车长度;D、高度超过小轿车高。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好房屋测绘、评估等工作,因被征收人不配合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原件交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六)因房屋征收需拆除的供电、供水、通讯等杆、管、线设施,由各管线单位自行拆除,并派专人到现场组织实施管线迁移工作,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各管线单位自行负责。

  (一)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不按本方案规定擅自增加补偿费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

发布时间:2024-05-15 04:49:53 来源:贝博ballbetBB 作者:贝博ball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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